我們發現,在磁粉檢測工作中,往往忽視計量控制。例如:
(1)不要定期測試所使用的紫外線燈的紫外線強度
紫外線燈投入使用后,其發光強度不能保持不變,熒光磁粉檢測對所用紫外線燈的發光強度有一定的要求,以保證檢測的靈敏度和可靠性。目前,國內外幾乎所有標準都規定,暗室白光照度在20Lx以下時,要求所使用的紫外線燈在距離濾光片380mm處的發光強度不小于1000 μ W/cm2,并要求定期測試確認,如中國航空標準要求每周至少測試一次。
紫外線燈的強度必須進行檢測的原因很簡單,但確實有很多單位沒有很好地開展這項質量控制工作。比如在某冶金企業,在同一條流水線上的兩套熒光磁粉檢測設備上,有的工人說我們的熒光磁粉顯得特別亮,有的工人說特別暗;我們對這些設備上的固定紫外燈進行了測試,發現一套設備上配備的一排紫外燈的強度普遍低于標準要求,且強度參差不齊,低的只有200 μ W/cm2,高的只有500-600 μ W/cm2。顯然,使用這種紫外線燈進行檢驗無法達到所需的質量控制。
(2)制備磁懸浮時,不得使用量具;使用磁懸浮時,沒有嚴格進行濃度測量
磁性懸浮液中磁性顆粒的濃度和水磁性懸浮液中潤濕分散劑的用量直接影響磁性懸浮液的性能。但許多探傷工作者單位在制備磁懸浮時,對磁性顆粒等成分不進行測量(有的單位甚至沒有測量儀器),采用“粗略估計”或“憑感知”制備。這樣做會導致制備的懸浮微粒濃度有顯著差異,造成缺陷顯示靈敏度和背景顯示的顯著波動。這也會導致對同一熒光磁粉的評價出現“缺陷顯示太亮而傷害眼睛”和“缺陷顯示太暗”的矛盾;潤濕分散劑用量不足會導致磁粉分散劑和水性磁懸浮對被測工件的潤濕性和覆蓋性差。
磁性懸浮中的磁性顆粒在使用過程中會因附著在工件上而被帶走而逐漸減少。為保證磁懸浮的質量,應使用沉降管測量使用中的磁懸浮的濃度,并根據測量結果采取相應的措施。一般情況下,標準規定每班工作前必須進行一次測試。有的單位未配備沉淀管,不開展此項工作,顯然對檢驗質量存在隱患。